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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88: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15 13:50:07 来源:bf88必发 作者:bf88必官网登入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市政策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研究确定《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青人社字〔2017〕26号)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经办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全市内部控制工作任务、规划内部控制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各区、市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五条内部控制的目标:在经办机构内部建设一个公开透明、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所有的环节进行全系统、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法律和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㈠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㈡完整性。各项经办管理服务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内部控制的范围应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及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业务经办过程全程监控。㈢重要性。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经办事项、重点经办环节和经办过程中的高风险点。㈣规范性。内部控制的内容应统一标准、规范。㈤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自身的需求及时做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㈥有效性。在上下级和各部门之间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并形成专业监控、部门监控和综合性监控相结合的内部控制方式,保障内部控制管理的有效执行。㈦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各岗位和各经办环节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㈧持续性。内部控制保持持续性,不因机构调整、人员更换而出现间断。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

  第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内部机构业务设置,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组织机构和各岗位工作职责,构建有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体系。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科学设置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明确业务权限。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在各自职权内履行职责,重要岗位不能任用外聘人员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并对关键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经办机构应建立数据录入、修改、使用、查询、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依据业务流程和业务功能合理划分各部门、各岗位操作权限,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互传口令密码,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对参保登记管理、基数核定、保险费征缴、权益记录、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制度衔接经办、待遇审核与支付、基金财务、信息统计管理、稽查管理等各环节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对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及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的资料,及时留存、归档、立卷并且对保管期限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和法规、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制度》,应当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定本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控制制度、支票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财务核对制度、基金内部审核制度、财务对账制度、财务分析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对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科学编制社保基金预算。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制度,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等做出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记账、复核、出纳等岗位,各岗位应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录工作;财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会计专员轮岗或调离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经办机构应根据岗位需求对财会人员进行再教育培训;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管理系统。依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做出规定。根据会计基础规范要求对所发生的业务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等做出规定,尤其对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有效性、更正会计记录的审批手续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社保基金依照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依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核手续。

  第十九条构建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社保基金收支的审批权限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社保基金支付与审核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条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核对制度。现金日记账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债券、存单等票据与明细账记录核对;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资产与实物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财务专用票据、业务征缴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缴回等严格管理、登记、核对。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按不同险种统筹级别,按月将收入户资金划转到财政专户,按月核对收入户和支出户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财务部门应设专人与保险费征缴部门定期对账,完善传递、更正数据交接手续。对不能核对的数据应建立未达款项表,并分析未达原因,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第二十一条严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以“标准化+”为基础、“互联网+”为依托,规范业务办理操作系统和参保信息数据库建设,制定本地区明确的操作的过程和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应当明确网络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按照操作、管理、监督三个层面,不同用户应分配不同权限。操作人员办理各项业务时,一定要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口令,不得借用他人账号进行业务处理。操作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保管好自己的口令。核心业务必须经由信息系统操作办理,决不允许直接线下经办。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统一的业务操作日志、统一的回退机制和通用的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业务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内部控制工作能够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第二十五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业务系统应与外部互联网完全隔离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查部门。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稽查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工作规划,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定期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挠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风险控制点运作情况。稽查部门应充分的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对业务经办进行审核比对,在检查过程中可以一并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稽查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运作情况检查,能够应用审核、询问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内部控制证据,以支持内部控制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应做好登记笔录。笔录由稽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应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稽查部门对在内部控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并且对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

  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建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的执行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对该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对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控制检查和考评情况将作为各经办机构和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年底前向上一级汇报本部门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各区、市经办机构将本区域全年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结应全面反映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审计案例。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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