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省动力,进步动力运用功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开展,满意人民生活需求,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动力,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许经过加工、转化而获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办理,采纳技能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能够接受的办法,削减从动力出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糟蹋,愈加有用、合理地运用动力。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作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动力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能进步,下降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动力的开发、加工转化、运送和供给,逐渐进步动力运用功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开展。
第五条 国家拟定节能方针,编制节能方案,并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证动力的合理运用,并与经济开展、环境保护相和谐。
第六条 国家鼓舞、支撑节能科学技能的研讨和推行,加强节能宣扬和教育,遍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许节能科学技能研讨、推行中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
第八条 国务院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办理作业。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节能监督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节能监督办理作业。
第九条国务院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作业的领导,每年布置、和谐、监督、查看、推进节能作业。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动力节省与动力开发并重,把动力节省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动力节省与动力开发进行技能、经济和环境比较证明的基础上,择优选定动力节省、动力开发出资项目,拟定动力出资方案。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制作、技能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撑动力的合理运用以及新动力和可再生动力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实践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撑动力的合理运用以及新动力和可再生动力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讨陈述,应当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证明。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规划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批阅的机关不得同意制作;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规划标准要求的,不予查验。
第十三条 制止新建技能落后、耗能过高、严峻糟蹋动力的工业项目。制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详细施行办法,由国务院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对没有前款规则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分能够依法拟定有关节能的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拟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能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善。
第十五条 国务院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对出产值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职业加强监督,催促其采纳节能办法,努力进步产品的规划和制作技能,逐渐下降本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分,对出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拟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筛选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确认并发布。详细施行办法由国务院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第十八条 企业能够依据自愿准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请求;经认证合格后,获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许其包装上运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算安排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分,做好动力消费和运用情况的计算作业,并定时发布公报,发布首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情况。
(二)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指定的年归纳动力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应当安排有关部分对要点用能单位的动力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查看,能够托付具有查验测验技能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查验测验。
要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办法和办理办法,由国务院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准则,加强节能办理,拟定并安排施行本单位的节能技能办法,下降能耗。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动力计量办理,健全动力消费计算和动力运用情况剖析准则。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树立节能作业责任制,对节能作业获得成果的团体、个人给予奖赏。
第二十四 条出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恪守依法拟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峻的,期限办理。期限办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出产、出售用能产品和运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规则的期限内,中止出产、出售国家明令筛选的用能产品,中止运用国家明令筛选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筛选的设备转让给别人运用。
第二十六条 出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照实注明能耗目标。
第二十七条 出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假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许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要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定时报送动力运用情况陈述。动力运用情况包含动力消费情况、用能功率和节能效益剖析、节能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要点用能单位应当树立动力办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历以及工程师以上技能职称的人员中聘任动力办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和有关部分存案。
第三十条 单位员工和其他城乡居民运用企业出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动力应当按照国家规则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运用或许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动力出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向用能单位供给动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舞、支撑开发先进节能技能,确认开发先进节能技能的要点和方向,树立和完善节能技能服务体系,培养和标准节能技能市场。
第三+三条 国家安排施行严重节能科研项目、节能演示工程,提出节能推行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选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能、设备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舞引入境外先进的节能技能和设备,制止引入境外落后的用能技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讨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能研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依据国家产业方针和节能技能方针,推进契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出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规划和制作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选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资料、用具和产品,进步保温隔热功能,削减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体裁衣、多能互补、归纳运用、讲究效益的方针,加强乡村动力制作,开发、运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动力和新动力。
(一)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进步热电机组的运用率,开展热能梯级运用技能,热、电、冷联产技能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能,进步热能归纳运用率;
(二)逐渐完成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体系的经济运转,开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能,开发、出产、推行质优、价廉的节能器件,进步电能运用功率;
(三)开展和推行合适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焚烧、无烟焚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能,进步煤炭运用功率;
第四十条 各职业应当拟定职业节能技能方针,开展、推行节能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资料,约束或许筛选能耗高的老旧技能、工艺、设备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规则通用的和分职业的详细的节能技能目标、要求和办法,并依据经济和节能技能的开展情况当令修订,进步动力运用功率,下降动力消耗,使我国动力运用情况逐渐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第十三条规则,新建国家明令制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提出定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责令中止投人出产或许中止运用。
第四十三条 出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背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则,超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峻,经期限办理逾期不办理或许没有到达办理要求的,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提出定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许封闭。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出产、出售国家明令筛选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责令中止出产、出售国家明令筛选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国家明令筛选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运用国家明令筛选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责令中止运用,没收国家明令筛选的用能设备;情节严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节能作业的部分能够提出定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许封闭。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将筛选的用能设备转让别人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目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目标不契合产品的实践情况的,除按照前款规则处分外,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承当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则,运用假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许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责令揭露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作业人员在节能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