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所谓的“委托代理协议”应该是怎样的格式?应该由谁来制作?法律上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而实际工作中,因为委托代理协议的原因,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有着纠纷。
山西省出台的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通知》(以下简称《山西通知》)和天津市出台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通知》(以下简称《天津通知》),则分别对当地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大体模式做了规定。
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代理协议多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定,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某个采购项目时,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可有人说,采购人或许对政府采购程序不是很了解,有可能没有主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意识。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拿出一个委托代理协议让采购人签订,其中的某些条款则可能对采购人不利,容易使采购人陷入被动,从而引致纠纷。那么,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范本由谁制订较为贴切呢?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刘国宏就此解释:“经济合同范本由工商部门制定,而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也应制定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相比较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单方面制定来讲,采购监管部门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制定的范本将更为客观,可以维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不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了委托代理协议,但委托协议中对双方各自的职责、义务的描述一般流于简单,双方的法律关系不甚明确,非常容易造成出现纠纷。
《山西通知》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基本情况、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怎样追究、争议怎么样才能解决等方面做了规定。其中在项目的基本情况中,对采购方式的选择、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的签署、履约情况的验收、招标费用的收取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甲方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15条,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9条。
《天津通知》则从采购人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范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不可抗力、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等方面做了规定。其中着重规定了9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附加了政府采购方式相关说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相关说明等内容。
“把所有考虑到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中有几率发生的每一个细节都规定清楚,内容很丰富且十分客观,无论是对采购人而言,还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讲,这个范本的指导性比以前的格式化的范本更强。”刘国宏强调。
据了解,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大体内容多是:我单位现委托你单位对某项目进行招标。
我方将按照委托须知中的各项要求,提供招标中必要的文件和资料,配合你们工作。你方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做招标。这样的委托书因为过于简单格式化,存在发生纠纷的隐患。而《山西通知》和《天津通知》都没有把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停留在这样简单的层面,而是在格式上体现出了实用性。
刘国宏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山西通知》中的不少内容是“选择题”,没有强制性地规定协议双方具体该如何做,而是在法律的前提下,结合真实的情况,允许协议双方有多个选择。比如,在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时,协议双方可以有两种选择方式,一是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二是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采购人确定。这样一来,就体现出范本的灵活性。
此外,无论是《山西通知》还是《天津通知》,不少协议内容均有“填空题”的形式。比如,《天津通知》在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时,写有“依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 ”的字样。无论是“选择题”还是“填空题”,或是原则性的文字性表述,这都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文本在内容详尽的前提下更加实用,给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更大的商议空间。
不少业内专家对山西省和天津市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监管部门能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上进行规范,可以有实际效果的减少采购中的纠纷。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制作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做法本身能起到规范作用。
但是,全国各地政府采购开展情况不一样,省级、市级和县级的情况也多不一样,且每次委托的项目不尽一致,有点担心统一委托代理协议格式的做法能否得以顺利进行。江西省没有这样的协议范本,但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身就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相信也能达到规范的目的。
此外,采购人未必不懂得政府采购程序,一般来说不会在委托代理协议上出现失误。把本该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在这种前提下,有没有委托协议都一样,只要有一个委托确认书即可。所以,我个人觉得,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能达到规范委托代理的目的就行。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出台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将一个地区一个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形式进行统一,这样的做法很好,很值得借鉴。
制定统一的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不但对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很强的指导性,也能很好地规范、避免在委托代理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纠纷。
采取灵活的形式,对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做细化规定,这样的做法不错。
陕西省也曾在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管办法中提到对委托代理协议进行的监管内容。不管规范的形式怎样,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委托代理中的相关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中也许会出现的纠纷。
不过,关于“委托”可以延伸出另外一个意思,即采购单位授权采购单位的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这个“授权委托书”可以明确规定授予采购单位代表,即采购项目经办人的具体权力。这样,采购单位代表在授权范围以内的行为就是代表采购单位的行为,而不是采购人代表个人意志的体现。
比如,如果采购单位授权经办人能够准确的通过评标委员会推选预中标供应商,经办人做出了选择之后,采购单位领导又不满意,不同意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这就利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授权委托书”做出正确决定。
出台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可能更多的是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或许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限制多一点,以避免社会中介机构在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设置陷阱让采购人跳进去。
其实根据我个人经验,社会中介机构正常情况下不会为了一点小利益而铤而走险地去做损害采购人正当权益的事情。如果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是在维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不偏袒任何一方,这对规范政府采购是有一定好处的。制定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意义究竟有多大,不好说。假如没有范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核心的事项就那几方面,把协议中的重要事项列出来,大体上就不会出现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事情。
其实,监管部门能够尝试鼓励中介竞争。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让代理机构对今后的行为做出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承诺。比如,认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就全国范围来讲,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情况并不多。虽然有人说无论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只要双方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协议模式即可,但是,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一个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还是很有必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协议双方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有一份责任明确的委托协议书就能解决很多麻烦事。即便采购人每次委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不一样,采购金额不一样,但是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文本还是该做到起码的规范,应该对委托协议的格式有一个大体的规定。如果协议格式统一,并且内容能体现采购人委托项目的不一样的情形,就可大大增强委托代理协议的可操作性,避免五花八门的委托协议书的出现。规范委托行为,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因为某委托事项漏掉而引起的采购纠纷。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应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而不能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自行印制。这不只是因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多家,更是因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范本的立场更为中立,其范本内容也相应地会更客观,更利于政府采购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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