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曹孟雷在新闻发布会上就《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实施说,《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全省设区市中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也是继《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之后衡水市再次制定出台的一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对不断构建完善衡水市相关领域法规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了加强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传承与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衡水市的贯彻实施,衡水市在全面总结全市非遗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制定衡水市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通过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等举措,有效应对衡水市非遗保护出现的新情况,强力保障衡水市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
《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共设29条,主要规定了非遗保护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宣传教育、非遗调查、名录保护、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资格管理、分级保护、分类保护、整体保护、后继人才培养、数字化保护、场所建设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保护、社区保护、行业保护、开发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原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非遗保护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以及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非遗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构建多层级多层面多层次的保护工作格局;根据上位法确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并四级名录项目实行分级保护,明确了分级保护措施;《条例》规定,根据非遗项目的属性、特点及存续状况,分别实施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措施,确立区域性整体保护机制,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并确立了数字化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他保护机制;《条例》细化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评估、资格取消与终止制度,通过立法,明确了对保护单位与传承人的定期评估机制,对不履行职责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确立了资格取消制度,督促其认真履行传承义务;《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对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通过法律责任设定,进一步强化非遗保护力度,提高保护实效。
据了解,《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结合衡水市非遗保护实际,遵循上位法,聚焦难题,精准发力,小巧简明,灵动有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针对性。《条例》是河北省设区市中首部非遗保护法规,标志着衡水市非遗工作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遗列为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指导传承基地和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开发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遗特色旅游项目。《条例》细化了非遗保护措施,创新性制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利用公共场所开展非遗宣传展示”以及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重点条款,地方特色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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