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同涉虚拟钱银“矿机”元件买卖的合同纠纷案判定收效,确定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判定驳回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补偿100万元的诉请。
2018年5月,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向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收购散热片,两边签署了《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约好模具公司不得将散热片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法供给给科技公司之外的其他虚拟钱银挖矿设备厂商,若违背协议约好,科技公司有权中止付出悉数货款并追究其补偿职责。两边协作期间,科技公司发现模具公司与另一家“矿机”厂商树立收购联系,遂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述模具公司要求补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模具公司是在明知科技公司购买用处的情况下向其供给散热片等元件,用于拼装“矿机”。虚拟钱银“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极大,不利于国家工业系统优化、节能减排,搅扰了正常的金融次序、经济发展次序,两边签定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故驳回科技公司诉请。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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