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合同: 指 产品的技能和制作工艺现已被顾客赞同认可、批量供货的产品合同。
5.1.1.1顾客规则的要求,包含产品接纳标准或要求、价格、数量、交货期、交给 办法和交给活动后的要求等;
5.1.1.2顾客尽管没有明示,但规则的用处或已知的预期用处,所必需的要求;
5.1.1.6顾客的其它附加要求,如在特别特性的挑选、文件化和操控方面证明的要求。
5.2.1 关于惯例合同, 事务部承认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后,首要承认客户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满意。
5.2.1.2若客户为公司老客户,且其所订产品已有我司报价,可省去书面报价程序。
5.2.1.3关于售后商场的报价, 如事务员的口头报价被客户承受,并经事务主管赞同,可免除书面报价程序。
5.2.1.4若顾客供给的要求没构成文件(如电话订购等),则由事务员填写《产品购销合同》经事务主管核准后,按正常订单履行,并要求客户赶快补开正式订单,事务部在承受顾客要求前应对顾客的要求做承认。
5.2.1.5 惯例产品的惯例合同由事务员在合同或订单上签字评定,事务部司理签字 认 可。
5.2.2 关于特别合同: 事务洽谈为新产品时,事务部应会同技能部和出产部等有关部分进行评定,我司是否有才能满意顾客的要求,若能满意规则的要求财务部应核算成本,提交事务部以预算拟定报价单。并将评定成果填写于《合同评定表》。
5.2.2.3 评定通往后,由事务部与顾客判定合同,并由事务部下达《出产指令》分发至出产部及有关部分。
5.2.3 与顾客有关的要求的评定应在合同、订单签定前或标书递送前予以评定,并保证:
5.2.3.5 特别合同必须由各有关部分在合同或订单上签字评定,出产部副总签字认可。
5.2.4 若产生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事务部应在承受更改前按原评定规模予以评定,并在合同或订单以及相关文件上修正。
5.2.4.1 经评定赞同修正则由事务部填写《出产更改单》告诉出产部或有关部分,若评定时有贰言,又无法与客户达成协议,由事务人员与客户交流,或保持原订单或撤销订单,并及时将产品要求改变的信息以文件的方式告诉相关部分或人员。
5.2.4.2 如顾客抛弃正式评定的要求,必须有顾客的书面授权证明,但仍需对有关的产品信息进行评定。
5.2.1合同评定时必须由技能、出产、品管等部分进行产品的制作可行性评定,包含危险剖析。
5.3.2技能部应将顾客对产品的全体要求视为产品标准,并在相应的技能文件中加以规则,并可包含装置阐明、使用阐明、质量保证办法、包装等。
5.3.3事务部必须用顾客的言语按顾客的规则的格局传递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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