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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88:灌云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5 21:19:17   来源:bf88
产品介绍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7-01 10:39[] 浏览次数:

  《灌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完善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115号)、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连价费字〔2001〕23号)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态废料(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大多数都用在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征收标准。

  第五条 本县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户、暂住户)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环卫责任人为缴费主体。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根据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个人:本县城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

  1、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

  2、行业垃圾处理费: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商场(超市)、商店、理发(美容)、照相、器材等经营和服务性行业,车站、停车场、修理厂、影剧院(场、厅)、加油站、诊所、废品收购站、浴室等,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户每月9元征收。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3元/平方米征收。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25元/平方米征收。

  (2)餐饮、酒吧等饮食类等行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餐饮业部分,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8元征收。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6元/平方米征收(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和操作间面积)。

  (3)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客房部分,按每月6元/床征收(按实有床位总数70%征收)。

  (4)舞厅、歌厅、游戏室、保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业按营业面积每月0.2元/平方米征收(最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户)。

  (5)专业市场(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按每月0.2元/平方米征收,由主办单位交纳。

  (7)经营性装饰、装修按装潢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征收。居住、办公的装饰、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征收。

  (三)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需清淘,每蹲位按每月20元,化粪池清淘按每池每次1500元内征收。

  第九条 对享受半价水费的城市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能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具体征收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分别委托财政、地税、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第十一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办法:自来水缴费计费周期为2个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步征收。用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一表一户用户在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2吨,用户在缴费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元。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以其享受半价水费为依据,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住户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行收取。环卫部门从公共服务费中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的后续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要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簿》和购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或者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征收、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不允许超出应征本金额度)。对逾期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调查欠费情况,制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查表》,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二)立案后三日内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行政催缴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欠费情况,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欠费数额较大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三)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期满三日内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调查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关的资料时,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建设、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并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相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收费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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