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合规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公司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和标志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各部门(车间)负责识别、获取、评审和更新与本部门工作、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应该依据自身工作、业务、活动范围,识别出与该工作、业务、活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安全环保部汇总。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汇总各部门识别获取的法律和法规和其他要求后,形成《法律和法规和其他要求适用清单》,并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发生变更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来更新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