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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88:四川乐山市发布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4 10:21:26 来源:bf88必发 作者:bf88必官网登入

  1月26日,乐山市经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乐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包括乐山在内,四川全省共有7个市(州)进入了成渝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群。乐山市福华、和邦、金石焦化3户企业副产氢高达2.6万吨以上,纯度可达6个9。浙江德燃公司氢燃料电池生产制造项目即将在乐山落户,总投资10亿元,年产2000台套。全市拟先期在五通、马边、峨眉山配套建设3座加氢站。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试行)》共计20条,对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监管进行详细介绍。文件附件中介绍了乐山市加氢站建设流程:

  加氢站项目建设流程,除法律和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原则上实行并联办理。

  (一)项目用地。新建加氢站及合建站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业主须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开展建设用地报征和供地。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市级统筹支持优先保障。

  (二)项目备案。项目业主向属地经济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经济信息化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同意并出具确认函后,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布局规划实行加氢站项目备案。

  (三)规划审批。加氢站立项并取得土地后,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项目建设前,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三同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2.对于改(扩)建中涉及到加油站、加气站或充电站既有设施设备需要调整的,由发改、应急、经信、住建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加气站改(扩)建项目程序进行安全许可和施工许可批准。

  3.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加氢站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及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4.气象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要求,开展加氢站工程建设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出具核准文件;依据《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要求,监督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5.水务部门负责审查加氢站在规划选址方面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涉河区域。涉及取用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的,应在项目动工前完成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事项。项目完工投入运行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报备。

  1.加氢站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还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消防、雷电防护装置、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申报。

  3.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4.加氢站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法律和法规未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前,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证且具备下列经营条件的,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4.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34541—2017)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5.有符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和《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参照上海市 DGJ08—2055—2017)的设备设施。

  第一条 为推进乐山市燃料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审批及经营管理工作,按照确保安全、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的原则,为全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含独立加氢站和合建站,以下均简称“加氢站”)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加氢站经营许可的办理与相关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为我市加氢站项目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县(市、区)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做好本辖区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备案、验收、监管等工作。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加氢站规划布局,协调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氢站设施工作。

  (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用地审批、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六)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许可审批、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九)卫健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加氢站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登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接收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等工作。

  (十二)城管部门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加氢站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违法建设、在建工地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确保不互为前置,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根据全市加氢站建设推进情况,结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市场需求,对各县(市、区)加氢站建设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牵头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并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113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

  第八条 在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格证明。

  (三)应急预案。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应急局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经营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参照加油站管理执行。

  第十一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 345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

  (一)加氢站运营方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责;加氢站站长为站点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三)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规定,对氢气配送车辆的营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加氢站供应的氢气应当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并公布结果。

  (四)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定期对加氢站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五)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

  (七)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做好相关记录并依法保存。

  (八)加氢站应当每班都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九)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应当张贴在醒目的位置,氢气危险风险告知牌应当向外界公示。

  第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建立加氢站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报警、故障、人员资质、当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十三条 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等相关规范要求为燃料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

  第十四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有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二)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加氢站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依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60日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通知加氢站经营企业向经信、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加氢站所属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加氢站日常检查制度,对加氢站的经营条件、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供应服务等情况定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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