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案
【案情简介】第1354310号“”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盥洗池;小便池;座便器; 盥洗盆便桶; 澡盆; 抽水马桶; 洗澡盆; 坐浴澡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0年1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1月14日至2030年1月13日。
2024年3月12日,接举报,安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商标持有人依法对安庆市经开区一在建工程的施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标称“ARROW”的侵犯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共计118个,其中,未安装的68个,已安装的50个。经查,当事人承包建设安庆市经开区一在建工程的精装修工程,采购并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最终,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督促当事人对已安装的50个产品的侵权标识进行销毁处理,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68个;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8万元。
【典型意义】1、依法认定销售行为。当事人承包建设安庆市经开区一在建工程的精装修工程。在案件定性上,办案机构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3号,认定当事人在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权卫浴产品为销售侵权卫浴产品的行为。
2、有效做好“行刑衔接”和行政执法闭环管理。涉案产品的供货者通过线上发展客户线下交易的方式,刻意隐瞒自身信息,规避电子商务平台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表明其存在知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嫌疑,考虑到陶瓷卫浴产品的一般烧制工艺,涉案假冒侵权商品应为批量烧制的部分商品,上游供货商和生产者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不是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办案机构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涉案产品营销售卖货值未达立案追诉标准,将案件退回。虽然本案当事人因没办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材料证明供货者的身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其上游商家“品牌卫浴XX店”同样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重大嫌疑,办案机构依法将该线索移送至“品牌卫浴XX店”经营者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进而达到了行政执法的闭环管理。
第12128697号“ ”商标、第12128694号“”商标和第12128630号“
”商标是星巴克公司在第43类“咖啡屋、咖啡馆”等服务上注册商标。该系列商标注册公告时间均为2014年07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均为2014年07月28日至 2024年07月27日。2024年3月18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潜山市梅城镇中诺恒太城的潜山市某咖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店铺内灯箱、咖啡杯、帆布包、宣传海报、员工围裙、打包袋等物品上均使用了星巴克双尾美人鱼图标“ ”“STARBUCKS”“星巴克”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交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证明文件。经查,2023年6月起,当事人与南京星芮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并两次签订《服务协议》,后按照南京星芮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装修设计图、施工图和效果图装修店铺。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以星巴克咖啡服务的店招对外营业,销售方式分线上和线下两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上平台卖家界面截图记录和线下收银系统截图,确认当事人开业起至检查之日为止的违法经营额为37553.04元。当事人未设立经营账目,无法计算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且店铺经营以来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小于其用于经营的支出(包括房租、装修金和设备物料采购支出),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当事人和南京星芮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也未取得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星巴克®咖啡服务”项目授权经销许可。且南京星芮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因侵犯星巴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最终,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三种商标,且违法经营数额为37553.0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门店迷惑性强。当事人在店铺招牌、线上门店、店堂装饰、服务场所、商品包装、容器上使用上述商标全部符合大众对于星巴克门店装修的认知,且与南京星芮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服务协议》,更容易打消花了钱的人当事人店铺是否是星巴克门店的质疑。本案区别于一般的制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对国际知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已达到了措施隐蔽、形式复杂、以假乱真的程度,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且当事人作案手段十分隐蔽,给调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决心,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塑造了对国际知名商标品牌“同保护”的优越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三、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徐某与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徐某于2022年12月1日获得名称为“吹膜机换卷收料机构”的发明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许可期限至2031年12月18日,专利号为ZL1.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4年5月30日,请求人向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处理请求,2024年6月3日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使用的塑料吹膜机中的自动滚卷装置,涉嫌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其使用的产品从正规渠道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案件审理中,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邀请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侵权产品做了技术鉴定。经审理,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化解矛盾纠纷,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配合请求人对涉案侵权产品做拍照取证,并提供合法来源,请求人就涉案专利的使用行为,不再追究被请求人任何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创新运用“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被请求人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对产品使用行为侵权认识不足,情绪较为抵触,为案件审理带来困难。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鉴定事实为依据,积极主动释法明理,争取被请求人理解支持,为双方达成调解夯实基础。在案件审理中,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被请求人公司制作经营困难,其生产设备花费高额资金购入,如不再使用,将对公司能够带来巨大损失。针对该情况,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请求人沟通对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协调商定调解方案,最终请求人同意以被请求人配合取证并提供进货来源为条件,不再追究被请求人涉案专利使用行为的侵权责任。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情理,将“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的“谦和礼让、知进退、和为贵”的主要内涵贯穿案件办理始终,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纠纷矛盾,实现了案结人和。
四、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怀宁贡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第13524050号“怀宁贡糕”商标为怀宁县贡糕贡面协会在糕点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4年6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
2023年12月20日,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联合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生产企业宿松县某公司做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糕点生产作业,并在现场发现有标识为“怀宁贡糕”的糕点245箱,以及用于包装贡糕产品的大包装箱740个、中型包装盒2.38万个、小型包装盒33.6万个,上述包装标签均标有“制造商:怀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747、厂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腊树镇四合村良坂组、产地:“安徽省怀宁县”和“怀宁贡糕”等字样。经查,当事人未经“怀宁贡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委托别的企业生产含有“怀宁贡糕”标识的糕点,当事人使用“怀宁贡糕”等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累计达45万元。最终,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涉案金额达到追诉标准,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怀宁县公安局查处。
【典型意义】1、本案是地理标志领域涉刑重大案件,受到了怀宁县委县政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察部门的格外的重视和一致认可。市场监管、检察院和公安局协同发力,全方面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大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无缝、有效”对接,推动形成更大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合力,在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依靠企业维权和行政保护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拓展和延伸,提升了对地理标志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消费环境,维护了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
2、“怀宁贡糕”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传统节日畅销产品,深受当地消费者喜爱,慢慢的变成为具有区域特色的“金名片”。某些生产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给消费者造成误导,造成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形象。通过本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对于随意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者也起到了较强的威慑作用。
【案情简介】第5578268号“岳西翠兰”商标为岳西县茶业协会在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8年4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
2024年6月4日,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岳西县某农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散装绿茶时,配套使用标有“岳西翠兰”字样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包装散装茶叶,包装袋上的“岳西翠兰”的字体大小明显大于其它字体,并标示在包装袋的显著位置。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岳西翠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销售的散装茶叶是按《地理标志产品 岳西翠兰》(DB/T430-2018)、《岳西翠兰茶生产加工作业规程》(DB/T431-2017)两个省级区域标准要求生产加工,不能确保“岳西翠兰”茶叶的特异性品质,突出显示“岳西翠兰”字样造成公众误认为是“岳西翠兰”地理标志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茶叶包装盒和包装袋包装销售散装茶叶;标有“岳西翠兰”字样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样的茶叶包装盒和包装袋货值金额为35.00元,故违法经营额35.00元,无违法来得到的。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没收侵犯“岳西翠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盒10个和包装袋5个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销售侵犯“岳西翠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盯紧本地地理标志产品“岳西翠兰”上市时间,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导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积极申请地理标志授权许可,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促进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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