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到2022年4月30日,扬州长运塑料技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发表2021年年度报告,违背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则。
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再宏、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揭露发表业务负责人)陆军未依照《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则忠诚、勤勉地实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们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进步标准运作认识,依法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保证公司信息发表实在、精确、完好、及时。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